1. 獨立傳銷商如欲申請產品更換或退貨退款時,必須符合下列各項:
1.1 獨立傳銷商負責更換產品的退回運費以及單次換貨手續費新台幣200元,若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 條或第 21 條辦理退出退貨,依照公司與法令相關規定退款且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1.2 公司收到欲更換的產品與一切有關資料文件後,獨立傳銷商將獲取其挑選的、獨立傳銷商價金額相等於被退回產品的替換產品。
1.3 任何被退回的產品可能影響獨立傳銷商或其上線獨立傳銷商的個人或組織銷售積分,而且可能在該週期獨立傳銷商帳戶的個人銷售積分或組織銷售積分扣除該產品積分,或之前週期已發放之獨立傳銷商獎勵(金),獨立傳銷商最終仍須負責確保其符合該每週期獲得獎勵(金)的資格。由於被退回產品導致個人或組織銷售積分降低,獨立傳銷商可能因此未能符合階銜資格,且獎勵(金)扣回。
2. 獨立傳銷商之解除契約(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2.1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2.2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 30 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傳銷商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2.3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勵(金)或報酬。
2.4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3. 獨立傳銷商之終止契約(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3.1 傳銷商得於前項猶豫期間經過後,隨時以書面向本公司主張終止契約。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換貨。
3.2 本公司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 30 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3.3 公司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勵(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4. 傳銷商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有關提供之商品為服務者,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外,其餘部分準用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5. 退貨折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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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
可兌換之相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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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可提領日期起45日內退貨 |
產品減損價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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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可提領日期起46至60日內退貨 |
產品減損價值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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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可提領日期起61至90日內退貨 |
產品減損價值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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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可提領日期起91至6個月內退貨 |
產品減損價值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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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可提領日期起6個月後退貨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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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單據與證件: (1) 退貨之原訂購商品 (2) 原發票之正本(如正本遺失則已切結擔保) (3) 填妥退貨申請書 (4) 銷貨退貨折讓單填妥並蓋章 (5) 原事業權持有人之銀行匯款帳號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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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退換貨應注意事項
6.1 一般退貨,只接受更換產品並依單次換貨手續費新台幣200元計算,唯有獨立傳銷商退出退貨可辦理退款且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6.2 減損率 100 %項目:
6.2.1. 內容物以單一包裝之產品經拆封使用過。
6.2.2. 因傳銷商個人疏忽所造成產品髒污或毀損無法回復的商品。
6.2.3. 未完整退還商品。
6.2.4. 停止供貨商品及更改包裝超過一個月以上。
6.2.5. 商品距使用有效期限一年內。
(以上限制不適用於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 條、第 21 條辦理退出退貨者)
6.3 凡發現利用新發票卻以舊產品來申請退換貨者,公司認定該獨立傳銷商為明顯圖利行為,以上行為公司保留對該經營權進行處分及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6.4 凡未得到獨立傳銷商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為申請退換貨者,公司認定該代辦獨立傳銷商為明顯偽造行為,以上行為公司保留對該經營權進行處分及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6.5 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時,公司將先扣除己領取獎勵(金)之後,再退剩餘金額(公司亦將向上線追討已領取之獎勵(金))。傳銷商如經扣除仍有不足時,在本公司結算催告後,傳銷商應於收到催告通知後十四日內補足應繳回之款項。在傳銷商未依規定補足應繳回款項前,本公司得繼續扣除該傳銷商之各項獎金至完全補足為止。
6.6 若訂貨時有附送贈品,如贈品有相對應金額,申請退貨時則須扣除已使用之贈品金額(或追繳該贈品)。
6.7 退換貨人必須具備有效之傳銷商資格,可提領日起6個月後不得退、換貨。
6.8 退貨視同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如傳銷商提出退貨之申請時,則一併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
7. 上述符合退貨退款申請者經財務部門計算退款金額
Ø 每月 1日到 15日收件完整退貨單將於次月 10日退款
Ø 每月16日到當月底收件完整退貨單將於次月 25日退款
若遇周末或國定假日退款金額將順延支付。現金付款統一扣除匯費後匯回傳銷商原始繳交之銀行帳戶,信用卡付款統一刷退回原始訂單消費之信用卡。